启动业务 - 公司设立 - 股权政策 (马来西亚设立厂房政策与指引)发表时间:2019-10-25 08:00 1. 批准生产项目 1975年工业协调法 政府提出1975年工业协调法(简称ICA)的主旨是确保国内制造业有秩序的发展与成长。 该法规定,凡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其股东资金为马币250万令吉(RM250万)或以上,或其全职受薪雇员为75名或更多者,均须向国际贸易及工业部(简称贸工部MITI)申请工业执照。 所有工业执照的申请须提交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该局是贸工部管辖下为促进与协调马来西亚境内工业发展的机构。 依据工业协调法,有关的定义如下:
这包括由公司发出薪金及受公司控制的外勤销售、工程和维修人员。 这也包括注册公司的董事,惟只因出席董事会议而领取酬劳者除外。这定义涵盖定期领取薪金或津贴以及缴纳雇员公积金或其他退休金的家庭工作成员。 2. 工业方案核准指南 政府对工业方案的核准指南是基于资本投资额与雇员人数的比率。比率低于每人5万5千令吉的投资案被划定为劳工密集者而不能获得工业执照或税务奖掖。不过符合以下任何准则的方案,可免受上述指南的约束:
扩充产能与产品多样化 己领有执照的公司,如欲扩充生产能力或从事产品多样化计划以制造另外的产品,须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i. 对制造业领域的股权政策 马来西亚向来都欢迎制造业领域的投资。为了增加国民在这领域的参与,政府鼓励马国民与外来投资者设立合资企业。 适用于新投资案,扩充及产品多样化投资案的股权政策 从2003年6月17日起,外国投资者可在所有的新投资案以及现有公司的扩充产能及产品多样化的投资案中持有100%的股份,无视出口的比率及产品或活动的种类。 此政策也适用于: 先前豁免申请工业执照,但因其股东资金现已达250万令吉或其全职雇员已达75名而须领取执照者。 已领有工业执照但先前被豁免股权分配条件的公司,但由于其股东资金已达250万令吉而须遵守该条件者。 适用于现有公司的股权政策 在2003年6月17日以前订下的股权分配和出口比率的条件将仍旧保持。 不过公司可申请撤销这些条件,批准与否视个案情形而定。 ii. 外来投资保护 马来西亚对创造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所作的承诺,已吸引了来自40多个国家的逾8千家国际公司把马来西亚作为它们的海外基地。 股份持有权 股权参与已获核准的公司,将不需于任何时候重组其股权结构,但公司须继续遵守其原本核准的条件,并保持其投资案的原本特色。 投资保证协定 马来西亚随时准备与他国缔结投资保证协定,这是政府渴望增强外来投资者信心的一个证明。投资保证协定提供投资者下列保证: 不收归国有及征用的保障 若收归国有或征用时,确保迅速及足够的补偿 利润、资本及其他酬金可自由转移 依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处理投资纷争。马来西亚自1966年起已是该公约的成员 马来西亚已与下列集团及国家缔结投资保证协定: 集团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回教国家组织 解决投资争端公约 为了协助促进和保护外来投资,马来西亚于1966年核准了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条款。这项在国际重建与开发银行赞助下设定的公约,通过其设在华盛顿的主要办公处的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提供国际调解或仲裁。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是在亚非法律咨询组织的支持下于1978年设立。该委员会是一个与马政府合作且受马政府援助的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组织。 该中心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它为亚洲太平洋地区服务,为与该地区或在该地区内从事贸易、商务及投资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一套解决争端的制度。 任何有关契约、违约、中止契约或契约失效而引起的争端或索赔,将依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仲裁条规解决。 马来西亚咨询热线 +6016-5284910 声明:此篇为马来西亚新山厂房_马来西亚厂房出租_马来西亚厂房出售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factory-malaysia.com/h-n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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