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新山工业厂房租售顾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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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3月2日开始,根据1986年投资促进法,可以申请新兴工业地位和投资税赋减免优惠的受促进活动与产品列表有所更新。

马来西亚新山Tanjung Pelepas Free Trade Zone Factory:联邦政府完全支持丹戎贝拉帕斯港(PTP)的计划,以扩大其业务和能力。

Tanjung Pelepas港口(PTP)在土地供应方面比新加坡港口更具优势,从而可以建立更广阔的自由区。在PTP覆盖的3500英亩土地中,约有1000英亩已分配给PTP免税区。

启动业务 - 公司设立 - 股权政策 (马来西亚设立厂房政策与指引)
1. 批准生产项目1975年工业协调法政府提出1975年工业协调法(简称ICA)的主旨是确保国内制造业有秩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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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业务 - 公司设立 - 股权政策 (马来西亚设立厂房政策与指引)

发表时间:2019-10-25 08:00

1. 批准生产项目


1975年工业协调法

政府提出1975年工业协调法(简称ICA)的主旨是确保国内制造业有秩序的发展与成长。


该法规定,凡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其股东资金为马币250万令吉(RM250万)或以上,或其全职受薪雇员为75名或更多者,均须向国际贸易及工业部(简称贸工部MITI)申请工业执照。


所有工业执照的申请须提交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该局是贸工部管辖下为促进与协调马来西亚境内工业发展的机构。


依据工业协调法,有关的定义如下:

  • “制造业活动”是指为了使用、销售、运输、交送或处置的目的,而对任何物品或材料进行制作、改变、混合、装饰、润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改装的活动,这包括零件的组装及船舶的修理,但不包括一般与零售或批发业相关的活动。


  • “股东资金”是指公司的缴足资本、储备金、股份溢价帐余额,以及损益分配帐余额的总和。

    • 缴足资本为优先股及普通股相关的资金,但不包括因固定资产重估而发出的红股相关的金额

    • 缴足资本为优先股及普通股相关的资金,但不包括因固定资产重估而发出的红股相关的金额

    • 储备金不包括因固定资产重估,资产折旧、换新或重置以及资产递减而设定的准备

    • 股份溢价帐余额不包括因固定资产重估而发出的红股所引起的贷项

  • “全职受薪雇员”是指在公司内一年12个月,每个月至少20天,每天正常工作至少6小时,并有领取薪金的所有员工。

这包括由公司发出薪金及受公司控制的外勤销售、工程和维修人员。


这也包括注册公司的董事,惟只因出席董事会议而领取酬劳者除外。这定义涵盖定期领取薪金或津贴以及缴纳雇员公积金或其他退休金的家庭工作成员。



2. 工业方案核准指南


政府对工业方案的核准指南是基于资本投资额与雇员人数的比率。比率低于每人5万5千令吉的投资案被划定为劳工密集者而不能获得工业执照或税务奖掖。不过符合以下任何准则的方案,可免受上述指南的约束:

  • 增值为40%或更高者

  • 管理、技术与监督人员指数为25%或以上者

  • 有关方案从事或生产被列入受促进的高科技公司的活动和产品目录者

  • 申请工业执照的现有的公司(先前被豁免者)

  • 申请工业执照的现有的公司(先前被豁免者)

扩充产能与产品多样化

己领有执照的公司,如欲扩充生产能力或从事产品多样化计划以制造另外的产品,须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3. 股权政策

i. 对制造业领域的股权政策


马来西亚向来都欢迎制造业领域的投资。为了增加国民在这领域的参与,政府鼓励马国民与外来投资者设立合资企业。


适用于新投资案,扩充及产品多样化投资案的股权政策

从2003年6月17日起,外国投资者可在所有的新投资案以及现有公司的扩充产能及产品多样化的投资案中持有100%的股份,无视出口的比率及产品或活动的种类。


此政策也适用于:

先前豁免申请工业执照,但因其股东资金现已达250万令吉或其全职雇员已达75名而须领取执照者。

已领有工业执照但先前被豁免股权分配条件的公司,但由于其股东资金已达250万令吉而须遵守该条件者。

适用于现有公司的股权政策


在2003年6月17日以前订下的股权分配和出口比率的条件将仍旧保持。 不过公司可申请撤销这些条件,批准与否视个案情形而定。


ii. 外来投资保护

马来西亚对创造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所作的承诺,已吸引了来自40多个国家的逾8千家国际公司把马来西亚作为它们的海外基地。


股份持有权

股权参与已获核准的公司,将不需于任何时候重组其股权结构,但公司须继续遵守其原本核准的条件,并保持其投资案的原本特色。


投资保证协定

马来西亚随时准备与他国缔结投资保证协定,这是政府渴望增强外来投资者信心的一个证明。投资保证协定提供投资者下列保证:


不收归国有及征用的保障

若收归国有或征用时,确保迅速及足够的补偿

利润、资本及其他酬金可自由转移

依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处理投资纷争。马来西亚自1966年起已是该公约的成员

马来西亚已与下列集团及国家缔结投资保证协定:

集团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回教国家组织


解决投资争端公约

为了协助促进和保护外来投资,马来西亚于1966年核准了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条款。这项在国际重建与开发银行赞助下设定的公约,通过其设在华盛顿的主要办公处的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提供国际调解或仲裁。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是在亚非法律咨询组织的支持下于1978年设立。该委员会是一个与马政府合作且受马政府援助的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组织。


该中心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它为亚洲太平洋地区服务,为与该地区或在该地区内从事贸易、商务及投资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一套解决争端的制度。


任何有关契约、违约、中止契约或契约失效而引起的争端或索赔,将依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仲裁条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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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son 梁永祺)